��《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深度解读来了!
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点击蓝字了解详情),并通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
指引出台背景
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债务人“破产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教育和风险警示等作用,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全运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去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地处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自2018年起开展试点探索,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高院正式出台《指引》,指导全省法院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
据了解,《指引》共有61条,分为十一部分,分别是“基本原则”、“管辖”、“申请和受理”、“财产申报”、“管理人”、“财产调查、核实”、“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程序终结”、“法律责任”等,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lai”)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利害关系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确,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针对债权人,人民法院将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如管理人资源和破产专项资金等,并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更加全面、彻底地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在《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中,实现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将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说是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等制度回归到破产制度的本位。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进一步明确两大制度适用的对象区别: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实“诚实”而“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
《指引》内容除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外,还结合实际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双重表决规则的设立、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的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的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的承诺等。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设施。”
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说,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自2018年以来,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探索经验为后续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深度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共计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02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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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原标题:《深度解读|《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应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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